LINE POINT CODE業務合作夥伴特別服務條款

 

第1條 特別條款之適用

(1) LINE POINT CODE業務合作夥伴特別服務條款(下稱「本特別條款),係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合稱「LINE」)提供LINE POINT CODE服務予業務合作夥伴使用時,應遵守的條款及條件。

(2) 本特別條款以及業務合作夥伴就LINE服務所適用之一般服務條款(下稱「一般條款」)併同適用。若本特別條款及一般條款間有任何歧異,應以本特別條款為準。

 

第2條 定義

本特別條款中所使用之用語(英文版首字母大寫用語)定義如本條所載,或其首次出現時之條款所載。本特別條款中使用但未另行定義之用語,其涵意應同一般條款中所載。

(i) 「啟用日」係指LINE POINT CODE發行後之啟用日期,該日期由買方另行指定。

(ii) 「LINE POINTS」係指由LINE依據其「LINE POINTS服務」點數方案,向LINE帳戶所發行的點數。

(iii) 「LINE POINT CODE」係指由LINE發行的LINE POINTS點數代碼,其中包含英文及數字,作為可儲值LINE POINTS的代碼。

(iv) 「用戶」係指透過LINE POINT CODE來儲值LINE POINTS的LINE POINTS實際(及潛在)服務使用者。

 

第3條 合約之成立

(1) 業務合作夥伴將依據LINE另行指定的方式,向LINE提出使用LINE POINT CODE服務之申請。

(2) 若LINE接受第3(1)條所述之申請,LINE會將其受理申請乙事通知業務合作夥伴。於LINE向業務合作夥伴發送通知之日,即視為雙方就LINE POINT CODE服務之使用已成立有效之合約(下稱「本合約」)。第3(2)條所稱之通知,得由LINE依據本特別條款第4(1)條(付款),以開立發票的形式為之。

 

第4條 付款

(1) 當LINE收到依據第3(1)條(合約之成立)提出之LINE POINT CODE服務申請並接受該申請後,LINE將透過向業務合作夥伴開立發票,向業務合作夥伴收取本合約下所產生的費用。

(2) 業務合作夥伴將依據LINE事先指定的方式,儘速支付LINE依據第4(1)條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並負擔完成支付該等款項所產生之一切必要費用。

(3) 業務合作夥伴確認並同意,其依據第4(2)條向LINE所支付的所有金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

 

第5條 出貨

(1) LINE於確認收到業務合作夥伴依據第4(2)條(付款)所支付的款項後,將向業務合作夥伴發行LINE POINT CODE。

(2) LINE將依據第5(1)條,以CSV檔案格式併同檔案密碼,將LINE POINT CODE傳送至業務合作夥伴於依據第3(1)條提出申請時所指定之電郵地址。

(3) LINE POINT CODE之出貨,將於第5(2)條所述之LINE POINT CODE電郵送達時,視為完成。

(4) 業務合作夥伴應於預計送達日之七(7)日內,通知LINE下列事項:(i)業務合作夥伴已收到LINE POINT CODE;或(ii)業務合作夥伴未收到LINE POINT CODE。 若業務合作夥伴未依據前述約定向LINE發送通知,應視為LINE POINT CODE已經完成出貨。

 

第6條 使用

(1) 除LINE另以書面形式同意者外,業務合作夥伴不得以下列方式向用戶提供LINE POINT CODE:

(i) 向用戶銷售LINE POINT CODE,或以業務合作夥伴可取得報酬的其他形式發送LINE POINT CODE;

(ii) 向用戶以外之第三方移轉或轉讓LINE POINT CODE,無論業務合作夥伴是否因該等移轉或轉讓而獲得報酬;

(iii) 或以違反中華民國(台灣)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規的方式提供LINE POINT CODE;

(iv) 經由LINE 廣告版位及廣告方式(LINE POINTS台灣官方帳號、LINE POINTS 集點牆等)推播,且於其本身或相關文案中含有「抽獎/中獎」等機率性得獎用詞的任何抽獎相關活動中提供 LINE POINT CODE。

(2) 若業務合作夥伴向用戶提供有使用到LINE POINT CODE的服務,業務合作夥伴應避免使用者以未經授權的方式取得LINE POINT CODE(包括但不限於,LINE POINTS使用條款第6.(1)(a)至(j)條所載之行為)。即使用戶係透過未經授權的方法取得LINE POINT CODE,LINE亦不會就該等LINE POINT CODE退款。

(3) 縱有第6(1)(i)條約定,業務合作夥伴得透過經LINE事先核准的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下稱「代理人」)向用戶提供LINE POINT CODE。於此情況下,業務合作夥伴應促使該等代理人承擔相同於本合約所載之義務及責任。若代理人之行為造成LINE受有損害,業務合作夥伴應與代理人向LINE負共同連帶責任。

(4) LINE POINT CODE的使用期間為自啟用日起之729日。使用期間屆滿後,LINE POINT CODE將失效,無法再兌換LINE POINTS。於LINE POINT CODE到期後,LINE不會就依第4條(付款)所支付之款項,進行退款或提供任何金錢損害賠償。

(5) 業務合作夥伴將依據LINE之指示,就已發送之LINE POINT CODE向用戶說明使用LINE POINT CODE兌換LINE POINTS的方法,依據LINE POINTS使用條款而使用LINE POINTS的方法,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7條 滅失風險

(1) 於出貨日之前,LINE將承擔LINE POINT CODE及其密碼滅失或損毀之風險,但如該等滅失或損毀係由業務合作夥伴所致者,不在此限。LINE因處理滅失或損毀而負之責任與費用,係重新發行LINE POINT CODE及其密碼,或LINE指定的其他方式。

(2) 於出貨日(含)後,由業務合作夥伴承擔LINE POINT CODE及其密碼滅失或損毀之風險,但如該等滅失或損毀係由LINE所致者,不在此限。

 

制訂及修訂日期

1. 本特別條款係於2017年4月17日制訂。

2. 最後修訂日期為2020年9月28日。